2011 屏東縣秋唱藝術節活動-就是愛唱歌
相關訊息請詳見:屏東縣政府文化處
一、 活動宗旨:「就是愛唱歌—合唱節」是屏東呈現在社會大眾的一個創新風潮,也是本府將發展成為屏東縣獨具的地方藝文特色,所發起的一個全新音樂活動;聚集優 秀的合唱團體,帶動音樂長才,並藉此機會互相觀摩學習與成長,期許未來成為常態型的一個節慶、一個嘉年華、一個屬於在地音樂運動,能掀起「全民音樂運動」 之感動與熱潮。
此外,在「就是愛唱歌—合唱節」,特邀請在國際音樂造詣上有成就的講師,擔任此次活動的指導老師,並邀請在各個領域的優秀合唱團體,以競賽的方式,發掘新秀,藉此互相觀摩,以達充實音樂內涵,使更多的音樂愛好應用在實際生活,為本縣合唱音樂文化注入新活力。
二、目的:
(一)扶植演藝團隊永續經營。
(二)縮短城鄉藝文差距,健全藝文環境,創造表演藝術產業價值。
(三)培育藝文創作人才、提升本縣藝術欣賞人口、建構優資的社會。
(四)落實藝術生活化,發展在地文化特色。
(五)提倡音樂風氣,提升縣民生活美學觀念,激發民眾對鄉土的關懷熱情。
三、辦理單位:
指導單位: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
主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
承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文化處
協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教育處、客家事務處、原住民處
四、比賽日期地點:
(一)合唱比賽社會組、青少年組:100 年 10 月 15 日(六) 屏東縣藝術館
(二)唸謠尬唱學生組:100 年 10 月 16 日(日) 14:00 屏東縣藝術館
(三)頒獎:100 年 10 月 30 日(日)屏東縣藝術館
(四)賽程將另行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(http://www.cultural.pthg.gov.tw/)。
五、報名資格及組別:
1. 本活動分為合唱比賽及唸謠尬唱二類比賽,合唱比賽分為社會組及青少年組;唸謠尬唱為學生組。
2. 合唱比賽類:
(1)社會組:以本縣立案團隊及本縣公私立大專院校、高中職學校學生為參加對象。
(2)青少年組:以本縣公私立國中國小學校學生為參加對象。
3. 唸謠尬唱類:以本縣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為參加對象。
4. 合唱比賽隊伍以團體報名參賽,以學校及社會團體為對象,參賽團隊人數含指揮、伴奏,每團不得少於 20人/40 人為限、可增報 3 人以下候補,團員同類組以參賽一隊為限,一人不得重復報名多隊。
5. 唸謠比賽以學生參加為對象,以學校為單位,由學校統一向本府文化處報名。
6. 比賽當日報到時請攜附相關證件(學生證、身分證、健保卡)正本以利資格審查。
六、報名辦法:
1. 受理報名時間:自合唱比賽簡章公佈起至 100 年 9 月 16 日截止,請詳填報名表資料(如附件)後於期限內郵寄至(屏東市大連路 69 號)本府文化處表演藝術科蔡先生收、傳真 08-7342604 或回傳至電子信箱:a250502@oa.pthg.gov.tw,郵寄以郵戳為憑。
2. 報名時,請提供照片、團隊簡介給主辦單位無償使用,供做節目表單、活動手冊、記者會及文宣海報印製使用。
七、比賽歌曲:
合唱比賽:選唱指定曲 1 首,自選曲 1 首。
唸謠比賽:選唱指定曲 1 首,自選曲 1 首(客語、原音、河洛、國語)。
※指定曲於本府文化處網站另行公佈
八、評審辦法:
1. 由主辦單位聘請五位專長委員擔任評審。
2. 成績經評定後不得異議。
3. 評審結果將於當日宣佈勝選成績,將於 10 月 30 日進行頒獎及交流演出。
九、評審標準:
(一)採序位法(由總評分轉序位法)方式,依各項評分加總後轉換為序位,序位和最低者第一優勝團隊。
(二)有2團以上團隊序位相同時,擇配分比項目得分最高者為優勝團隊。得分仍相同者,由團隊抽籤決定優勝。
(三)評審委員會有權決定序位之排名或從缺。及格分數為過半數委員評定達 80 分以上者。
(四)評分項目及標準
˙ | 音質音色 | 35% |
˙ | 演唱技巧 | 30% |
˙ | 團隊整體跨界展演特色 | 25% |
˙ | 台風 | 10% |
十、演出時間:
(一)自選曲以 5 分鐘內為限。
(二)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 20 秒鐘,扣總平均分數 1 分,如未滿 20 秒鐘者以 20 秒鐘計算。
(三)計時標準:以演唱者全數進場定位後聲音起動為基準,為計時之開始;以演唱形式結束(依聲音停止為基準)為計時之結束(明顯之退場動作不列入計時)。
十一、領隊會議、出場序抽籤會議日期及地點:
1. 請各團隊代表,務必出席參與領隊會議,會議中進行參賽順序抽籤並說明比賽規定及活動注意事項。
2. 會議日期:100 年 9 月 24 日(星期六)上午 9 時 30 分假屏東縣藝術館三樓會議室舉行(屏東市和平路 427 號 ),電話:08-734-0659
十二、比賽獎勵:
(一)合唱比賽(社會組、青少年組)及唸謠尬唱(學生組)
1. 獎項:
冠軍獎:一名,獎金新台幣 2 萬元(含稅),獎狀乙紙。
亞軍獎:一名,獎金新台幣 1 萬 5 千元(含稅),獎狀乙紙。
季軍獎:一名,獎金新台幣 1 萬元(含稅),獎狀乙紙。
優等獎:一名,獎金新台幣 5 千元(含稅),獎狀乙紙。
2. 上述各獎項之得獎名額,成績未達合格分數時皆可從缺。
3. 上列獎勵金含 10%所得稅,由主辦單位代扣稅額並開立扣繳憑單。
(二)教師及學生參賽獎勵以下說明:
本縣縣屬學校編制內教師或學生參加本項比賽,依報名所列載人員與下列規定予以獎勵,國私立學校人員與非縣屬學校編制內人員,則建請所屬學校自行從優獎勵: 參加獎勵:
(1)擔任參賽人員之學生,依所屬參賽團隊成績:第一名核敘記功 1 次,第二名核敘嘉獎 2 次,第三名核敘嘉獎 1 次。
(2)擔任參賽人員之教師(社會組參賽人員),依所屬參賽團隊成績:第一名核敘嘉獎 2 次,第二名核敘嘉獎 1 次,第三名核敘嘉獎 1 次。
(3)指導與行政獎勵:
1. 榮獲第一名之學校團隊,其指揮、指導、伴奏人員(各職務限 1 人)各嘉獎 2 次,行政人員(可含校長)至多 3 人嘉獎 2 次。
2. 榮獲第二名之學校團隊,其指揮、指導、伴奏人員(各職務限 1 人)各嘉獎 1 次,行政人員(可含校長)至多 3 人嘉獎 1 次。
3. 榮獲第三名之學校團隊,其指揮、指導、伴奏人員(各職務限 1 人)各嘉獎 1 次。
4. 若團隊相關人員為縣屬學校編制內教師:
(1)榮獲第一名之社會組團隊,擔任指揮、指導、伴奏人員(各職務限 1 人)各嘉獎 2 次。
(2)榮獲第二名、第三名之團隊,擔任指揮、指導、伴奏人員(各職務限 1 人)各嘉獎 1 次。
十三、比賽須知:
(一)凡比賽報名人員、領隊會議參加人員、音樂比賽工作期間之大會工作人員、比賽人員(團體組含指揮及伴奏)及比賽之評審,准予依賽程場次辦理公(差)假登記,本府不另發給請假證明。
(二)參加比賽之選手,除應遵守大會各項規程外,並請注意下列各項規定。
1. 報名時,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。報名後應隨時注意本項比賽本府文化處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。
2. 參加比賽之團隊,應服從大會評判,如有意見或抗議,應由領隊人員以書面向主辦單位提出,抗議事項以:1.比賽規則 2.秩序 3.參賽人員資格為限,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,逾時不予受理。
3. 指揮、指導、伴奏人員(皆限 1 人)、參賽團員,賽程公告後不得更換人員,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(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並敘明原因),經大會同意後始可參與比賽。
4. 參賽團隊,請遵守比賽規定,違規或經檢舉查證屬實者,取消比賽資格追回獎勵。
5. 比賽獲獎名單,均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公佈。
6. 各場次應於比賽開始前 60 分鐘到達會場辦理報到及身分查核檢錄,並須依出場序號與賽,若經唱名 3 次(每次間隔約 10 秒)未出場比賽者,以棄權論。
7. 除燈光、播音設備、鋼琴及合唱臺由主辦單位準備外,所需服裝、道具、樂器、演奏用具均應參賽者自備。
8. 報名表及人員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,公告賽程後,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。
9. 免影響秩序,演奏(唱)進行中,該領隊、指導老師或監護人員,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,但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。
10.凡比賽用譜(自選曲),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,若有違反規定者,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。
11.參賽者不得重複參加各同類組之比賽,違者經查證屬實,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。
12.每一節目之進場及退場時間,以不超過 2 分鐘為原則。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,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,有造成損害情事者,應由該參加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。
13.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。
14.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音樂欣賞教學之需,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: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、製作各項比賽實況,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使用,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。
15.大會為保障著作人及參加比賽單位、個人權益,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(音),以免侵犯著作人之著作權。為避免干擾參賽團隊比賽之演出,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、拍照、打燈錄影,團隊若要攝錄影,請於報到時由領隊向承辦單位申請攝影證(限 3 張);為尊重比賽單位權益,並限定僅能拍攝自屬團隊,演出結束立即歸還攝影證;違反者後果自負。
16.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,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
17.各參賽團隊於比賽期間請派員維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頒獎事宜。
18.有關餐點及交通費由參賽隊伍自行辦理。
19.比賽伴奏不得使用播放音樂 CD 伴奏帶。
20.指揮伴奏,比賽時團隊可以自行選擇清唱或不伴奏或無指揮方式演出,請在報名表詳細勾選項目。
21.公告賽程後,指定曲不得任意更換,若需更換(限一次)請在公告前提出變更申請,並請敘明原因。
22.優勝團隊必須無條件同意參加主辦單位之記者會、展演活動等相關事宜。
十四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正補充公告之。
十五、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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